转载于黄骅检察微博
2月20日,据江西法院:被告人李某与小贞(化名)原系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小贞与王某恋爱,引发李某不满,加之家庭关系、工作不顺利等诸多因素,李某情绪逐渐失控。为发泄个人情绪,2024年7月5日,李某驾驶汽车尾随王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先后在路上三次撞击王某车辆的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车辆损毁价值为1285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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