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袁某某因鱼塘生意亏损急需资金,与经营浴室的陈某某合谋,以浴室装修为由向银行申请助业贷款。二人未通过资质审核,伪造浴室装修合同等材料,并提供陈某某名下已私下出售的四套房产作为抵押。银行在未严格核实抵押物状态的情况下,向袁某某发放贷款190万元。之后,袁某某将全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直至还款期限,银行仍无法收回贷款,袁某某和陈某某的骗贷行为才被发现。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