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江苏连云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因为某自媒体账号发布的一篇不实文章,受到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当企业负责人高先生联系发布者沟通删稿事宜时,对方竟然狮子大开口,要求签订合同并且支付20万元,还将“删稿费”美其名曰为“公关合作”费用。交流无果后,高先生代表公司向警方报了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受害的企业不止是报案的这一家公司。据调查,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有5家医药企业向宋某支付了这一所谓的“公关费”,被害企业累积被索取人民币高达153万元。最终,被告人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各被害单位全部非法所得。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