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男子赵某为节约成本,于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赵某被举报抓获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从餐饮店内起获涉案冻肉等物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赵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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