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曹县人民检察院微博及阿拉善政法微博
去年,扬州的陈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一则“黄金投资理财”广告,随即点击广告中的链接,进入了一个投资网站。客服声称,购买黄金并邮寄到指定地点,账户会获得相应积分,且积分可随国际金价上涨而增值。陈女士尝试后,发现积分果然增加,于是陆续投入30多万元购买黄金拍照、邮寄。然而,当她拥有40万积分时,发现无法提现,网站也无法打开,这才意识到被骗。
警方调查发现,陈女士的黄金寄到指定地点后,就会立即被取走。于是通过蹲点,抓获了负责取快递的房某等4名男子。据交代,他们是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在多地收取被害人黄金并售卖,共转移违法所得107万元。近日,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房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房某等人十个月至三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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