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上海奉贤区光明地区一工地内价值百万的设备被盗。7月3日下午,工地负责人黄先生报案称其放置于某堆场的多套工程设备被盗,涉案价值100余万人民币。民警调取公共视频发现设备被盗全过程,并被运至某回收站点。经查,男子王某有重大嫌疑,7月6日被传唤到案。王某供认,其6月初游玩时见堆场设备无人看管,遂起意盗窃。6月16日至20日,其通过网络平台呼叫4辆大型车辆和吊车,花费1万元用两天时间盗走设备,变卖获利92000余元。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提示工地负责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管理,并告诫勿为小恶,莫念小贪。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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