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今年5月,山东德州一家企业负责人王先生报案称,其企业遭人偷拍到网上曝光,被敲诈2万元现金。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宋某通过伪造记者证、包装自媒体账号等手段,在3个多月内对山东多地及河北沧州的多家企业实施敲诈。警方还发现,涉案的5个自媒体账号中,单个账号粉丝量高达12.6万。犯罪嫌疑人通过无人机偷拍企业影像,配以夸大事实的文字说明,利用粉丝基础制造网络舆论,迫使企业支付3000至20000元不等的“删稿费”。为掩盖罪行,犯罪嫌疑人要求现金交易或使用超市收款码,甚至向受害人邮寄廉价字画酒水等。目前,所有涉案账号已被关停,200余条有害信息全部清除,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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