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这是2024年10月13日,发生在江苏宝应县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日晚19:30左右,下着小雨,李某驾车沿353县道行驶时,前挡风玻璃内部起雾,便伸出右手去擦拭,同时也让副驾驶的朋友一起帮忙擦。擦雾时,李某的视线脱离前方路面,而其左手无意识下向左带了一下方向盘,导致车辆直接冲向对向车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被撞飞至右侧护栏外,当场死亡。李某向交警供述,当时觉得雾气不是很大,就想着用手擦一下就行,根本没想起用车辆本身的除雾功能。最终,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因触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1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