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微博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本是一名艺人的粉丝,喜欢到机场追星并拍摄照片。后来,付费找她拍照的人越来越多,张某加入了很多代拍群。她在群里结识了自称“在航空公司上班”的人员,二人开始频繁交易艺人身份证、航班等信息,每条50-80元。张某又向粉丝转卖艺人信息,最多能加到一条信息1000元左右。据查,张某交易了上百条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获利超过2万元人民币
舒某就是一直和张某交易的人,她在航空公司外包的客服公司上班。相关的航空公司外包人员也有保密制度,包括不能带手机进行录音录像。但是,舒某利用可以登录航空公司购票系统的职务便利,把相关信息记录在纸上,然后趁主管不备,把信息带出来贩卖牟利。据查,舒某非法获取100多条艺人的航班信息、身份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张某……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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