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选购商品的时候,都会被明星代言的商品所影响,在不知不觉中,会不由自主的选择明星代言的商品,而这,就是大家说的“明星影响力”。12月24日,知名演员潘粤明曝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项处罚决定,潘粤明被罚款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东铪公司为宣传、推广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使用当事人的名义和形象制作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文案。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构成商业广告。而当事人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系广告代言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这么多明星代言产品的相继翻车,我想,明星们以后再代言产品时,应该慎之又慎。如果像潘粤明一样,代言了产品,没赚到多少钱,失去了观众缘,还被群嘲,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大家在选购产品时,也更应该慎之又慎,不是明星代言的产品,就一定能让人完全放心,在此建议明星们,代言产品,注重产品的质量,谨慎说代言词,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观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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