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入职后工作表现积极,每逢节假日总是主动要求加班。老板多次想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该员工却以“先做一段时间试试,看报酬情况再决定是否长做”为由多次推辞签订劳动合同。
某天老板收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的通知。老板这才意识到该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是另有所图。由于老板对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遂诉某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员工在2016年到2020年期间,分别在上海、苏州等地打过数起同类型的官司,其行为可能属于典型的“劳动碰瓷”,法院认为该员工并非善意利用法律条文谋取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员工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对漏算的劳动报酬、高温津贴、合理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5万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碰瓷”的手段多样,但“碰瓷者”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还是企业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合规管理经营才是防范“劳动碰瓷”的根本手段。若遇到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类似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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