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高雅
提供手机卡帮助犯罪分子远程实施电信诈骗,三人皆获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露、郑某敬、纪某润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露经其朋友介绍,提供手机卡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按通话时长一小时可获取280元报酬。之后,被告人陈某露将该模式介绍给被告人郑某敬,其等人再雇请被告人纪某润负责实际操作拨打诈骗电话的相关步骤。
期间,被告人纪某润在其家中将手机卡装入安装有远程操控功能的APP的手机上,再使用另一部安装有某APP的手机与诈骗分子保持语音通话,并利用音频转接线将上述两部手机连接起来,最终达成由诈骗分子远程控制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
2023年3月,共有二名被害人被诈骗,遭受经济损失共计56781元。被告人陈某露非法获利8655元,被告人郑某敬非法获利7265.5元,被告人纪某润非法获利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露、纪某润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5678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敬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48579元,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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