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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财”变“横祸” 贪心引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3-12-04    浏览:601

    中国法院网讯(杜悠)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却偏信“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结果触犯国家法律,导致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10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倪某在陕西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负责送货和收取部分货款。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倪某先后收取多家门店货款共计110402.4元未交予公司,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生活消费。案发后,共计退款11500元。
      秦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归公司所有的货款110402.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退赔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其多次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倪某退赔被害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89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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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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