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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据央视新闻:202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一客栈发生火灾,造成9人遇难、2人受伤。近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经调查,事发当天,被告人陆某经营的客栈一层楼梯间第9、10阶台阶正上方配电箱处,因长期存在电流不平衡现象,导致配电箱内漏电断路器A相触点故障,产生高温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蔓延所致引发火灾。该次火灾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获救人员中多人不同程度吸入浓烟、轻微擦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684959.3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陆某违规建房、超层建房,在只能准建三层的房屋上加盖第四层,经责令整改后未整改拆除,并在仅有一个楼梯通行的自建房中经营客栈。
在经营过程中,其作为客栈的管理人,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且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设施和通道。
事故发生时,客栈没有值守人员,其网购的烟雾报警器没有发生警报,陆某赶到火灾现场没有第一时间用灭火器,而是用一块白色的布去灭火。
其本人因未有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没有具备消防应急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在客栈内配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时人员无法安全逃生的直接原因,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陆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黎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作为客栈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经营客栈期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9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故对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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