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查微博
2025年11月30日,闵行公安分局华坪路派出所接黄先生报案,称其两年前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高校学生的“小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两年来,“小陈”以各种理由推脱见面,并以点外卖、发红包、购买电子产品等为由索要财物。黄先生因一部送至“学校”的手机被取走、查询无此人后察觉受骗。
警方调查发现,所谓“小陈”实为男子陈某假扮。其使用虚假照片与学生证伪装身份,以恋爱为名骗取黄先生财物共计2万余元。到案后陈某起初辩称系“自愿交往”,经民警普法教育,最终承认诈骗行为。
目前,陈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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