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1月20日,据《方圆》消息:盛士文化有限公司以网络文学为核心业务,拥有不少原创网文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初,法务人员发现,部分作品出现在一些陌生App上。经调查,名为“永恒美文”的网文阅读App上,发现了盛士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2800余部。盛士公司报案。2023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办案民警发现,永恒美文App属于文焕枫林文化有限公司,该公司一共就4名成员。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4人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2023年6月28日,4人中的林凛然、侯润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另外两人严峰易、洪铮投案自首。据了解,2019年,4人想合伙做点小生意,买了一家公司即文焕公司,但生意惨淡。因林凛然喜欢读网络小说,他发现很多网友想看网络小说,却不想付费,于是提出做个免费阅读网络小说的App。2019年11月,永恒美文App上线,他们使用了一些技术手段,偷偷从别人网站上“爬取”网文资源,链接到App上,供读者免费阅读。为了降低被发现的风险,他们剽窃的对象不是正版网文平台,而是那些盗版网站、盗版网文。从2019年11月到2023年6月,4人一共从60多个网站上“爬取”了网络作品二三十万部,其中绝大多数是网络小说。法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犯罪团伙的非法经营金额共计80余万元。2025年8月29日,嘉定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林凛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0万元;判处侯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严峰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判处洪铮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3.5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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