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近日,无锡滨湖一小区业主向物业反馈,楼道内有多名“工装人员”疑似开展电力检修。但物业向供电公司核实得知并没有检修安排,同时发现部分接地线丢失,随即报警。民警迅速锁定并抓获朱某某等三人。
经查,三人曾从事网线改造工作,利用手头工装、工具冒充检修人员,分工盗剪多个小区正在使用的接地线变卖,先后作案3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三人明知接地线属于电力设备,剪断会引发短路、危及公共安全,且已造成实际断电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朱某、蒋某甲取保候审期间再盗网线,数罪并罚各获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蒋某乙获刑三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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