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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被闺蜜偷走黄金首饰和现金
    发布时间:2026-04-22    浏览:1

    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湖南岳阳湘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黄某报警称,其家中保险柜中数十万元现金及一只黄金手镯被盗。
          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侦查,通过科技侦查手段并围绕受害人社会关系展开细致摸排,民警锁定受害人的闺蜜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5年12月17日,民警赶赴广东省珠海市将彭某抓获。经讯问,彭某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追回赃款30余万元。
          据彭某交代,因为知道闺蜜黄某家中保险柜存放有大量现金,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利用闺蜜身份窥知其房门密码还套话得知保险柜钥匙存放处,2025年9月底,彭某趁黄某家人外出之际潜入其家中,盗走卧室保险柜内存放的黄金手镯及部分现金。
           尝到甜头后,彭某再次下手。12月上旬,彭某为支走黄某以委托黄某帮忙运送物品为由,掌握黄某外出时间。此时,彭某已悄悄从珠海赶到湘阴再次进入黄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数十万元,为躲避侦查,其在盗窃后进行伪装离开现场。作案期间她还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显示本人在澳门的照片制造不在场证明。目前,彭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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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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