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放个烟花竟被判了刑?!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的失火罪案件,当事人朱某燕吃过晚饭带儿子到楼下放烟花,点火后烟花瞬间窜入旁边一家服饰厂的仓库引发火灾,自己尝试灭火失败后赶忙报警,最终造成仓库内货物及房屋损失超过80万元。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朱某燕事后认罪认罚,全额赔偿8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年两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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