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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座古墓葬被盗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4-30    浏览:6

    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记者从江西法院获悉,2025年4月,被告人童某、李某伙同晏某、朱某(另案处理)在某镇某村,采取用“钎子”打洞探墓、铁锹挖土等方式盗掘墓葬,共盗掘墓穴5个。童某、李某等人从古墓葬中盗得明朝青白釉撇口碗4件、北宋青白釉执壶(残)1件、北宋绿瓷碗1件。被告人许某明知童某、李某等人出售的瓷碗、瓷酒壶等文物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将其中的北宋绿瓷碗出售导致无法追回。经鉴定,盗得文物明朝青白釉撇口碗4件、北宋青白釉执壶(残)1件均为一般文物;另有北宋绿瓷碗1件未追回,无法鉴定。经鉴定,盗洞所在地点周边有大量的明清墓葬,可以肯定其是规模较庞大的明清时期的古墓葬群,同时也有一些年代较早的古墓葬,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其中三处盗洞破坏的是宋代砖室墓,两处盗洞破坏的是明代砖室墓,5处盗洞分别对五座古墓葬造成了破坏,破坏程度均较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李某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许某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因各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在其参与范围内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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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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