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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3次偷女友67克金饰获刑
    发布时间:2026-05-06    浏览:2

    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2025年7月7日,姜女士旅行结束返回家中,刚一进门就发现临走前擦拭干净的厨房台面上赫然印着一枚脚印,心中顿时涌起不祥之感。她急忙冲进卧室查看,果然,存放在首饰盒里的多条黄金项链、手链等贵重饰品不见了。姜女士第一反应是家里遭了贼,当天她便向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报案,陈述了有关情况,并透露了对其男友王某的怀疑。2025年4月,姜女士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王某的经济状况不佳,姜女士多次给予其帮助,王某也常出入姜女士家中。5月的一天,姜女士取放黄金首饰时,王某正好在场,目睹了她将首饰盒放入卧室储物柜的过程。2025年7月1日,姜女士离开涟水前,将出行计划告知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亲友。7月7日,她回到家发现首饰被盗报案后,姜女士的哥嫂及王某先后赶到。民警抵达前,王某的一个举动引起了姜女士的怀疑:听说厨房台面有脚印,他立即抽出纸巾欲上前擦拭,被众人以保护现场为由制止。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勘查与比对,确认现场脚印的大小与王某的鞋码相符。同时,监控录像显示,在姜女士外出期间,王某曾于2025年7月3日翻窗进入位于二楼的姜女士家中。此外,王某于同日收到了一笔大额转账,经核查,该款项系其出售黄金首饰所得。综合以上线索,王某被认定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25年8月1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最终认罪认罚。经查,王某先后三次共窃取姜女士的黄金首饰67.07克,价值5万余元,盗窃所得被其用于偿还债务。2025年12月31日,经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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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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