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10元加工金饰,款式随心换。”前不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黄金盗窃案↓↓
被告人魏某某、冯某等五人,在各地的小型菜市场附近摆上摊位,以“低价加工黄金”为名招揽生意。团伙专门盯着老年人下手,女性成员通过拉家常、闲聊等方式打掩护,男性成员则利用加工金首饰的机会伺机截取被害人的黄金。该团伙按照上述分工,在浙江省慈溪市、余姚市多个乡村菜场实施盗窃,累计窃取黄金30余克。得手后,五人将赃款均分,至案发共涉及被害人十名。
目前,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的处罚,罚金2000元至8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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