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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不满判决持锤子尾随下班法官
    发布时间:2026-05-12    浏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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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马某某威胁、辱骂法官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查,马某某因不满地、县两级法院对其经济纠纷案的审理结果,多次拨打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对承办法官进行辱骂威胁。同时,多次前往县级法院办公场所,公然辱骂威胁承办法官,在法官耐心劝解期间,大声吵嚷、随意报警,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甚至在办案法官下班后,手持羊角锤进行跟踪尾随,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迫使两级法院采取加强安保巡逻值守、司法警察接送承办法官上下班、协调多部门对马某某进行管控等多项紧急措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马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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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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