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从秭归法院获悉,2025年3月,六旬老汉老向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分手,老向认为是张某的雇主老李从中作梗,遂对其怀恨在心。之后,老向与张某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动手。老向将所有怨气都归咎于老李,竟产生了“杀掉老李”的可怕念头。当日下午,老向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身上,并蹲守在老李租住的楼房附近。不久,老向尾随前女友张某来到楼前。张某察觉后,迅速躲进了老李位于三楼的房间。老向跟至楼内,因不清楚老李的具体房间号,便在二楼的楼梯口守株待兔。此时,楼内的老李得知老向行径,心感不妙,遂向住在楼下的房东老刘求助。老刘闻声上楼查看,与楼道的老向迎面相遇。老向误将老刘认作了老李,朝其面部和颈部猛戳数刀,行凶后,仓皇逃离现场。后老向被公安机关迅速抓获,到案后,他声称已吞服老鼠药欲自杀,但经医院检查,其血液并无中毒症状。被害人老刘被紧急送医,住院治疗45天,共花费医疗费9351.91元。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向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老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901.91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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