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查微博
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6日公布一起案件:普通的网络传播淫秽漫画案竟牵出一个庞大的非法支付网络!犯罪嫌疑人骆某某、陈某通过虚构游戏公司资质,骗取第三方支付接口,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伪装成游戏充值交易,实则为网络赌博、色情平台等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经查,在短短一年半内,平台非法支付流水高达4937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各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此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已成为各类网络犯罪的“帮凶”,公众需警惕收款方与平台名称不符的支付陷阱,通过非法通道结算的资金完全脱离监管保护,一旦平台关停将追索无门。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守护财产安全。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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