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2025年12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90后”女子龙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作出判决。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龙某利用个人微信账号,通过支付会员费的方式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分享群,后将群内的淫秽视频以一部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等不同的价格贩卖给不特定人员。
其中,2025年5月,龙某以30元价格向陈某出售5部淫秽电影(分解为56段视频),其中44段被鉴定为淫秽物品。此外,她还曾向何某等人出售16部淫秽电影(共109段视频),非法获利118元,其中103段被确认为淫秽视频。龙某还通过介绍他人加入淫秽视频分享群,收取68元至128元不等的费用。
至案发,龙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36284元,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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