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刚刚高考结束的18岁少年,却接连犯下三起抢劫案,被判11年。家属认为量刑过重,已提起申诉。2024年6月,陕西榆林18岁少年刘某刚刚结束了高考,却和同龄同伴在五天内接连犯下三起抢劫。由于此前还曾犯下多次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0元。据刘某父亲介绍,他常年外出务工,儿子调皮,经常和同学打闹,家人也多次教育,积极赔偿。但对刘某抢劫一事并不知情,认为这是“几个孩子之间的打闹”。刘某家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申诉律师周兆成认为,刘某涉案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应酌情考虑,且共犯仅获刑四年,二者量刑存在差距。今年1月,刘某家属以“涉案金额小、刚成年、已退赔获谅解”为由再次提起申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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