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江苏南京,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照的王某,某日凌晨酒后驾车与人起争执,对方闻到酒味报警后,王某跑去超市买来白酒当场喝下,试图掩盖酒驾。经检测,其血检酒精含量高达14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王某辩称是停车后才饮酒。
根据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前故意饮酒的,可直接以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标准,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逃避追责故意饮酒,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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