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段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24年4月,他与网点商家张某达成个人信息交易协议,段某向张某提供商家寄件时显示的买家个人信息,张某按每条0.3元至0.6元的价格向段某支付费用。为获取更多公民个人信息,段某又联系上某快递公司负责人陈某,陈某安排多名公司员工与段某共同组成6人团伙,系统归纳公民个人信息后卖给张某。这些精准的收件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最终成为商家“精准营销”的工具。经调查,2024年4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段某、陈某等人共计导出公民个人信息12.9万余条,售出后非法获利4.4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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