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的袁某驾车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也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据法律,他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因此前未买商业险,面对车辆修理费和高额死亡赔偿金,他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投保了商业险,并通过手机软件篡改了商业险的投保时间,与此前买的交强险一致,之后凭借假保单成功骗取车损险赔偿金5.84万元。
事后,法院在开庭审理这起民事诉讼赔偿发现了保单造假,于是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退还了赃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虚构投保日期,骗取保险金,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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