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动漫爱好者汪某自2020年起,雇佣韩某仿制《圣斗士星矢》《灌篮高手》等动漫人物形象手办,委托工厂生产后境内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3000余万元,去年2月二人被抓获,汪某辩称其模型为“私人订制”的二次创作。一审判决后,汪某以犯罪金额认定存在问题、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上海三中院终审认定,其产品与原作构成实质性相似,细节修改不具独创性,不属二次创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维持原判:汪某获刑五年,罚金八百万元;韩某获刑二年十个月、缓刑,罚金五十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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